中共平顶山市委党校中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

为切实做好我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公平、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能力,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进高校全面开展自主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9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 〔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干部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校姓党、党校教师姓党,坚守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党校初心,强化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学风严谨,师德高尚,恪守学术诚信,认真履行好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职责,积极参加本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完成规定学分。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二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

评审条件

第三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作经历、能力,具备下列要求:

1.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较好地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等工作任务。熟练地开展各教学环节工作,成绩突出,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2.根据教学计划和安排,参与组织实施理论研讨、现场教学等教学活动

3.参与科研课题或决策咨询服务的研究工作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业绩。能承担教育额工作,完成本校安排的教学工作,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或者在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2.科研业绩。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5)中的1条:

1)在CN学术刊物或省级党报党刊上发表上论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或省级党报党刊上发表论文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限前3名)。

4)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5)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市级领导肯定性批示(限前3名)。

  申报审核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遵守职称评审等有关规定。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人在1个评审年度只能参加1次职称评审。

  申报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反映本人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有效材料,签订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对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相关科室对所有申报人的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证件等进行审核并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不得上报。涉密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申报。

第四章  职称推荐委员会

  成立职称推荐委员会,负责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参评人员。推荐委员会由主管人事、教学、科研的校领导及组宣科、教务科、科研管理部、各教研室主任(科长)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一)量化考核。由组宣科、教务科、科研管理部组成考核推荐小组,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综合考核。申报材料按照《中共平顶山市委党校教师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进行百分量化。符合申报职称基本条件人员等于或少于当年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数时,不再进行量化计分

(二)民主评议。推荐委员会成员在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照评审条件独立思考,做出自己的评价意见。对有虚假材料、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民主测评。推荐委员会以量化结果作为参考进行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未出席会议或迟到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未按要求填写的推荐票一律作废。

第九条  党委会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推荐委员会主任将个人量化结果和会议推荐情况上报校党委,经党委会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推荐至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职称评审委员会

   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核准备案的系列、专业、层级、人员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评审专家不少于19人,由中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且聘任满3年;

(四)在职在岗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丰富,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

(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十  完善专家库和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主要由我校聘任满3年的讲师及副教授、教授组成,并积极吸纳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党校系统专家及高校专家。对已达到退休年限、已办理退休手续、已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人员,及时调整出专家库,确保专家库人选的质量。

十四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量不少于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

  组织评审

十五  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议组成员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从事专业应当涵盖申报人的申报专业。确因工作需要,可推荐12名相关行政部门领导担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十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

十七  职称评审主要程序:

(一)召开职称评审委员会成立会议,开展业务培训。组织专家学习职称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工作纪律等相关文件,明确职称评审要求。与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签订《职称评审和保密承诺书》。

(二)同行专家评议。依据评审标准,评议组专家集中审阅材料,每份申报材料由3名以上同行专家审阅,1人主审,其他人辅审。评议组专家充分讨论、评议,综合评价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二分之一(含)以上,可推荐到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予推荐人员,评议组应当注明不予推荐的具体原因。

不设评议组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分工负责评议工作。

(三)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应当不少于13人。评议组向职称评审委员会介绍同行专家评议情况,逐一介绍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回答评委提出的质疑。在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照评审标准,独立做出评议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严禁重复投票。

(四)宣布投票结果。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会同至少两名评委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纪律与监督

十八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遵守保密规定。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联系,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外泄露面试、答辩、讲课情况及评审过程中的个人发言、争议问题、评议意见、表决情况等内容。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

十九  评审会议结束后,在本单位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申报人员,取消其评审结果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书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二十一  认真贯彻职称政策,严格执行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坚持做到评审结果透明公开。校机关纪委对职称推荐、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等业绩成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称后聘用到相应岗位并执行相应岗位工资待遇起开始计算。已有任职资格以来未连续聘任的,应扣除未聘任年限后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业绩成果相关词语和概念解释:

(一)科研项目 

市(厅)级科研项目包括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市委市政府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省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课题等。

(二)决策咨询研究成果领导批示

市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是指副市级领导作出的肯定性批示(不含省直厅局委)。

(三)著作出版社

著作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必须有“ISBN”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CIP数据能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网上查询。申报人员承担著作的字数要求,仅指单本著作应达到的字数要求,以著作中标注为准。

(四)奖励级别

市(厅)级奖是指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省社科联、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学术成果奖励。科研成果奖不包含理论研讨会、学会颁发的奖励。

同一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多次奖励,仅按最高级别奖励计算1次。

成果奖励应附获奖证书、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

(五)论文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书评、论文集等。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党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要求2000字以上,在党报上发表的论文字数要求1000字以上。

CN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出版的具备CN刊号的期刊。

党报党刊分为中央级党报党刊和省级党报党刊。中央级党报党刊是指“三报(理论版)一刊”,即《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省级党报党刊是指“省级党报(理论版)和党刊”。河南省党报党刊是指《河南日报》(理论版)和《党的生活》。

2020年起在国家级知名网络媒体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点击率达到30万以上的,可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优秀作品视同相关系列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的要求同等对待。

同一内容的项目、成果、论文、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业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我市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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